假離婚屬於偽造文書,為刑法上之犯罪,自無疑義。而傅崐萁與徐榛蔚以假離婚,規避《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迴避任用之規定,其乃圖謀「副縣長」之國家名器,更明顯圖利其前妻,乃為貪污治罪條例所明文規範之職務上貪瀆行為,檢察官應不待告發,主動偵辦傅崐萁與徐榛蔚的假離婚。而四年前,前台東縣長吳俊立因涉貪汙一審被判有罪,依法當選解職,卻於接任時立刻宣布以「前妻」鄺麗貞為副縣長。惟當時台東地檢署並未深究其假離婚違法任用之行為,即有濫權不追訴之不當。然其假離婚行為發生於四年前,尚在追訴期間內,法務部亦應下令一併偵辦。
源自:老痞子在H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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