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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querob 於4年3個月前貼文
關於綠卡問題的法律知識。馬英九的綠卡身份應該是終止而非失效。
sunnel 4年3個月前發言

美國移民法哪一句哪一段出現終止?應該沒有吧。但又有哪一段說未填I-407是失效?沒有吧
通篇都是馬英九畫唬爛來的,但有人信。這才是最要命的

 

 

shit8li 4年3個月前發言

是謝陣營畫唬爛才是吧

那美國移民法哪一條說一定要上法院判定,綠卡身分才能失效

要唬爛至少要提出證據,而不是全部用想像就開始唬爛

berry 4年3個月前發言

周錫偉跟郝龍斌已經示範給馬英九看了,申請註銷
馬英九就是不拿出證明,也說沒註銷,所以才有鬼
不是馬的綠卡有沒有放氣得問題
他就算現在跑去聲請註銷都比不拿出來好
他的女兒是公民,幫他辦綠卡是用第一優先,很快就能下來了
他可以講我有簽證,所以綠卡無效
這都是馬的自己決定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sunnel顯然沒好好看文。

綠卡身份終止(terminated)與消滅(extinguished)是美國移民局(USCIS)在第318.4號正式解釋中的用語。該解釋指出,一旦發生綠卡持有者發生身份改變(change of status)綠卡身份同時終止。

讀人家文章請仔細點。

 

sunnel 4年3個月前發言

少唬弄了318.4並不是移民法規

Effect of claim of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for income tax purposes upon prior lawful admiss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 . 指的是什麼?它是指非長住民的外國人在之前有合法永久居留權的所得稅狀態申報效力....211.1的效力還在這個之上,1985年以前申請的綠卡更無此問題。..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是美國移民局(USCIS)的正式解釋。該文也是來自於USCIS的官方網站。

該文說明了,你如果持有綠卡,取得了永久居民身份,報所得稅時卻以非居民(non-resident)身份報稅(用1040-NR表),為何會同時失去綠卡身份?

318.4解釋文說明了:為何移民局把「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列為放棄綠卡的狀況之一,其法律上的理由。這篇解釋憑藉的法律是美國國籍與移民法(INA)原文,效力在8 CFR 211.1之上。 CFR是行政法規,INA是法律原文。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順便指正你一些對英文的誤解。"prior lawful admission for permanent residence"中的prior指的是:在報稅之前就已取得綠卡(永久居民)身份,你仔細讀內文便知。

比如說prior agreement說的是「先前的約定」,不是「在約定之前」。英文要弄清楚。

sunnel 4年3個月前發言

那就對了,那斗大的標題寫著所得稅申報效力的解釋文,請問,誰的效力大?如果馬先生並沒有tax income claim,來適用這條法律也差不多

移民法規的效力永遠最大,不是嗎?昨天看到中視報導薛瑞福說﹝綠卡﹞失效是常識,差點讓我噴飯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那篇解釋文你似乎沒有仔細讀,它的理由很簡單,「綠卡持卡人,身份一改變,綠卡身份就終止。」

當然是移民法最大,移民法規定:有綠卡身份的人,若持觀光(非移民)簽證,不得入境。所以你憑哪條移民法認為馬英九綠卡有效?你一條都舉不出來。

綠卡當然會自動失效,這有美國聯邦法院判例支持。所有移民律師都知道。沒常識的是你。

 

sunnel 4年3個月前發言

不然大家幹嘛沒事閒閒去填I-407卡,AIT的人還暗笑在心裡

那麼多人填I-407他們是呆子?蠢?還要上移民法庭裁決?如果是這樣就放棄綠卡,大家會去填I-407?

省省吧。如果今天AIT開這個例子,全世界各國家都比照辦理如何?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填I-407表有幾個好處。第一,取得非移民簽證較快。第二,一如該文中所述,2004年以後,可以免除納稅責任。但在2004年前放棄綠卡則不用。第三,由於不是經過移民法院判決放棄綠卡,日後想再度申請綠卡時,會比較有說服力。

 

但填I-407表絕對不是移民法律上放棄綠卡的必要條件。你絕對找不到一條移民法律或判例,因為連聯邦法官在判決中都說他們找不到。放棄綠卡的方法絕對不止I-407表與上移民法庭兩種。只要定居外國,持觀光簽證入境,就算放棄綠卡。

 

你以為填I-407表就算數?你大概沒仔細看過I-407表吧!裡面6(d)項告訴你,就算你現在填表,下次入境美國,還是可以上移民法庭,主張你填的表不算,把綠卡拿回來。真的有這樣的案例發生(1990年)。所以,填了I-407表就算「確定」放棄綠卡嗎?

 

nethome 4年3個月前發言

*.有綠卡又怎麼樣!沒綠卡又怎麼樣!如何能證明愛台灣?如何證明賣台?

*.信不信就自由心證吧!總有一個事實!說謊的人會向沒說謊的道歉嗎?

  大家寧願從顏色中找答案!而不願從實際中去找答案!有時後覺得很不可思議!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實際的情形就是,馬英九用非移民身份入境,他現在的身份的就是「非移民」。跟法律上綠卡的移民身份互斥(美國移民法(101(a)(20)條與101(27)條)。綠營的人不願意承認而已。卻找不到任何移民法律及任何判例來支持他們的說法,一個都找不到喔!

 

CHWu 4年3個月前發言

所以這文章以一些特例來替馬英九開脫。

綠卡有沒有效要看當事人的心態,如果當事人想要留那個綠卡,他一定留的下來,就算他沒住在美國超過180天一年,只要法官可以認同,綠卡就繼續有效。

這文章以馬英九的"心態"沒有繼續持有綠卡的打算,來說馬英九申請非移民簽證時,就已經放棄綠卡。
但是你不是馬英九,你怎麼知道他的心理想什麼,他也許現在可以宣稱放棄綠卡,但是在法庭上又是另一套說詞。

真正要放棄綠卡,趕快去申請註銷文件吧,不是用宣稱的!

而且就算他已經放棄綠卡,要重新申請,他的女兒是公民,他又不是普通人,不用等太久就會有新綠卡了。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這裡面寫的不是特例。

比如說:擁有永久居留權者,若非以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護照,不得入境。這適用於每一個人,也是移民官的法律責任。(移民法211(a)及212(a)(7)(A)(i)(I)條)

馬英九以觀光(非移民)簽證入境,已經實質上發生「身份改變」(change of status),依照移民法,綠卡身份就同時終止(移民法101(a)(20))。跟有沒有放棄綠卡的意圖無關。

此外,「如果當事人想要留那個綠卡留那個綠卡,他一定留的下來」。不能只是「想要」而已,大部分上移民法庭的人,都「想要」把綠卡留下來。真的每個都留得下來?一定留得下來,官司就別打了。其實如果你被發現在國外已經有主要住所,多「想要」都沒用,綠卡絕對留不下來。

現在馬英九有啥意圖都沒用,他已經發生「身份改變」(change of status),由由綠卡代表的「移民」換成「非移民」。依照移民法,綠卡身份就同時終止(移民法101(a)(20))。

 

CHWu 4年3個月前發言

問題還是在身份模糊阿,馬英九身份轉換的證據不能只有拿出簽證而已,何況只是一張簽證影印本,公信力不足。

還是要有綠卡註銷文件才對,不管是自己填的還是法官判的,就是要明確的證明。沒有經過判決,身份都是「宣稱」的,我怎麼知道之後反悔時,馬英九可以跟法官怎麼說。厲害的移民律師,要在模糊的身份上爭取回永久居留身份,不是太困難的事,以前一些躲避移民監的撇步,你不會不知道吧。

而且就算如你所說,身份轉換就沒有永久居留權,但是以馬英九提出的證明來看,誠意是不夠的。加上的直系旁系血親有美國公民,要再重新申請綠卡其實很容易。

重點還是在馬英九的誠意不夠,他如果是普通人,沒人在乎他怎麼轉換身份,但是要選總統這樣是不行的。

CHWu 4年3個月前發言

身份轉換的時間點,只是作為判決的參考,以作為繳稅與應盡義務的依據,
不是一定會喪失居留權的必要條件。
在沒有獲得明確判決之前,其永久居留權仍為有效其實是合理的推斷。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你還是沒有仔細看文。

 

如果馬英九綠卡有效,美國海關的移民官不可以讓他用觀光簽證入境,否則移民官違法。沒有判決前,應推斷馬英九的綠卡是終止狀態。推斷馬英九綠卡有效,不符合現實狀況。也完全無法解釋為何馬英九能持觀光簽證「入境」美國多次。

 

CHWu 4年3個月前發言

當許多回台灣從事公職的人,都放棄了美國國籍與永久居留權身份時,
馬英九卻以不明確的證明來回應質疑,
那其他花時間力氣去申請註銷的人,難道是白痴嗎?
尤其要競選總統這麼重要職位的人,不該做得更好嗎?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美國國務院外交手冊第九冊規定:在國外擔任或競選公職,視同放棄綠卡。

natural 4年3個月前發言

有簽證和有無綠卡無絕對的關係..

假使 Mark Ma 依程序申請美國簽證, 一定有問題是問 Mark Ma 有無美國居民身份, 如果 Mark Ma 有, 馬上就會給它一份 I-407 當場放棄再發給它美國簽證.

所以 Ma 說自動失效就有美簽的說法令人質疑

vaquerob 4年3個月前發言

 

綠卡身份不用填I-407表也可以自動放棄,只要搬離美國,在國外有主要居所就算。這美國聯邦法院有判決。

 

根據移民法211(a)及212(a)(7)(A)(i)(I)條,如果馬英九綠卡有效,美國海關的移民官不可以讓他用觀光簽證入境,否則移民官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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