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殺乙,結果誤認丙為乙,開槍殺丙時流彈卻誤射丁,造成丙傷丁死,試論甲有何刑責??」這是刑法教科書上非常常見的一個設例,談的是「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同時發生時的情況。程度不要太差的學生應該都知道正確答案是什麼,甲對於丙犯下殺人未遂罪,對於丁則犯下過失致死罪。但是沒有想到的是板檢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起訴馬面,雖然說要拗也拗的過去,馬面在這麼多人的造勢場合開槍,事先就應該知道很有可能會打死人。但是有心公職的同學如果未來在考場上遇到這題,還是不要亂寫為妙,課本寫什麼就寫什麼,板檢的見解可能會讓你差一分...
源自:假圖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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