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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ocat 於3年1個月前貼文
陳金鋒有罵就是有罵,沒罵就是沒罵,為什麼會從「口出穢言」改成「不得體抗議」。三位裁判既然堅持自己有聽到,那就應該要維持「口出穢言」的判決理由,怎麼又會一邊說陳金鋒有罵,一邊變更驅逐出場的名義?既然是裁判,就要堅持自己的判決,跟所看到的事情。既然電視重播無法佐證,這種事情就只能看執法者跟當事人了,偏偏執法者的理由跟標準又變來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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